第四节 更改与撤销 一、改单: 只要没出单,经申请核准,均可改单。 出单前,“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等重要事项,更改后与原单不一致的,或不符合贸易国法定要求的,不能改单。 二、撤单: 申请,核准,撤单。 30天内未联系施检的,自动撤单。 第五节 重新报检 一、重新报检范围: (出单后重报)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2、变更贸易国,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 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二、重报要求: 1、《报检单》; 2、交换原单证。 3、提交证明函电。 第六节 复 验 一、对检验检疫结果异议时,向原出证机构乃至质检总局提请复验,但只能申请一次复验;对复验结果异议,可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工作程序:复验申请——审核受理——复验——结论 1、必须在收到检验检疫结果15日内提出复验申请; 受理机构15内决定是否受理复验; 收到申请60 + 30 内作出复验结论。(即只要受理,受理机构只有45天复验时间) 2、申请时应保留原检验检疫状态,甚至包装、封识、标志。 3、申请时除了提交《复验申请表》,还要附上原报检所附单据 和 原检验检疫结果。 4、费用由复验申请人支付,如属初检责任,则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