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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劳动合同应付员工两倍工资

求职就业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2007-8-10 14:05: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6月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等。

    城市家庭人员全失业可申请就业援助

    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修改补充相关条款,细化就业援助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于给予就业援助家庭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应对突发事件应选择最能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应对突发事件时更要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立法思想,在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得到充分体现。草案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经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删除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此外,法律委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82条相应修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草案还增加条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民事诉讼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

    明确哪些情形应当再审,是解决“申诉难”的重要环节。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草案将上述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这16项情形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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