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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答:协议解除、经济补偿

求职就业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2007-12-26 10:27:46  来源:上海劳动保障网  点击数:
 

  针对目前《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劳资关系出现许多新问题的情况,昨日,市劳动保障部门向公众做出了详细、全面的解答。

  解除协议

  如果劳动者被胁迫与企业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可以拒绝签订协议,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认定企业的该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

  如果是劳动者自愿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特别是在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或比经济补偿标准更多的补助时,企业属于规避行为,不违法。对这类情况,让劳动者自己选择。

  因用人单位威胁、强迫,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劳动者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强制要求签订协议的通知等,以便于以后主张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除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采取劳务派遣外,其他的派遣用工形式原则上是不允许的。明年如有实施细则,可依据实施细则予以纠正。

  如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并尚未给予经济补偿,而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可以拒绝,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因违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其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是: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费的50%,患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费的100%。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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