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议代表答复:
公开信说什么“这种决策过程不符合重大决策要求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决策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倡导并正在认真实施的信息公开原则。”
据参加会议的水电专家介绍,国际社会没有任何所谓通行的决策程序。国际社会确实曾经有一个,《水坝与发展新的决策框架》(Dams and Development: A New Framework for Decision-Making)。该《框架》是世界水坝委员会(WCD)於2000年11月发布的一篇水坝调报告以即决策建议,希望以此作为国际统一的建水坝标准。国际上的一些组织为了推广这一《决策框架》,2001年在WCD被解散之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资助下成立了一个专门推广《水坝与发展--决策框架》的项目小组,简称DDP(Dam Developing Program)。该项目组的目的就是在全球推广《水坝与发展--决策框架》。然而,由于该《框架》从一开始就受到绝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的抵制,所以,DDP的工作始终没有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最后,DDP已经遭到国际社会的全面否定。例如:根据2002年在南非约翰类斯堡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高峰会议的执行计划召开联合国北京水电与可持续发展的高层论坛,根据当前各国在水电开发中的具体问题,发表了《北京宣言》。
宣言的第12条指出“在水电的环境影响方面,我们承认一些水电工程曾对环境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估、有效降低环境影响的措施和管理方案对可持续的水电开发至关重要。我们注意到,已有不少环境影响评估与规划的准则,但是这些准则并不是全球适用的。我们呼吁业主和政府部门在此方面择善而从。”明确地说。这一条是对世界水坝委员会提出的《水坝与发展---决策框架》的一个彻底否定。很明显,择善而从的意思就是不需要建立任何“统一的决策框架”。
即便在《北京宣言》之前,根据全世界最权威的水坝建设国际组织“国际大坝委员会”的一次调查统计结果,82成员国当中完全同意DDP的只有三个国家,而反对的多达27个国家。总之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事实上看,所谓国际社会通行的决策程序都是不存在的。公开信中这种所谓国际社会通行的决策程序的说法,应该予以澄清。
根据《中国水电开发与可持续发展高层论坛》会议代表的意见,分段对《公开信》的答复如下:
《公开信》第一段说“自2003年以来,怒江水电开发的规划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这条遥远江河的命运牵动了无数人的心。有关怒江是否应该建坝、如何避免建坝带来的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讨论,促进了中国大型建设项目决策机制的完善。据悉新的怒江水电开发规划已经经过规划和环保部门审查。我们认为,对于这样一个涉及当代和后代利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且潜在影响巨大的项目,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向社会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公众充分知情并作出评议后方可做出决策。”
会议代表答复:
有代表认为:由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之后的水电舆论宣传工作缺位,致使我国怒江水电开发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难。2003年以来,国内外的各种反坝组织串通一气,勾结个别政府官员,制造了一系列的有关怒江生态江的谣言。这些谣言通过某些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大肆传播,误导了公众,欺骗了领导,严重的干扰了国家正常的怒江水电开发工作,已经对国家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此,怒江人民早已深恶痛绝。今年4月陆佑楣、何祚庥院士、方舟子博士等一批专家、学者考察怒江之后,通过在云南大学的报告会和向中央反映情况,才扭转这种谣言惑众的局面。因此,公开信中“有关怒江是否应该建坝、如何避免建坝带来的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讨论,促进了中国大型建设项目决策机制的完善”的说法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怒江开发决策上的挫折也是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之后水电开发工作受到国内外反坝势力严重干扰、破坏的深刻教训。
现在,我国的怒江开发问题的信息公开程度几乎超过任何一个国家项目,争论的程度,甚至可以说已经超过了三峡。不仅各种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