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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女孩强迫初中生卖淫 母亲负责联系嫖客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2008-1-25 13:45:48  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数:
 

 14岁的兴宁少女陈婷与母亲一起强迫两名初中女生卖淫,由于未到法定年龄,陈婷被兴宁法院免予刑事处罚,但该案折射出的犯罪低龄化问题却值得我们反思。

14岁女孩强逼初中生卖淫

2007年9月12日中午,现年14岁的女孩陈婷(化名)认识了兴宁市某中学初二学生13岁的廖娜(化名)和14岁的廖婷(化名)。次日上午,陈婷联系朋友被告人陈思忠,于当日中午与另一社会青年陈文龙一起将廖娜、廖婷从兴宁市新圩镇骗到坭陂镇理中村被告人陈思忠家里,用暴力相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廖娜、廖婷去卖淫,并拿走她们身上钱财,廖娜、廖婷被迫答应。

当晚,陈婷将其“准备带两女学生去卖淫”一事告诉其母被告人罗苑香,并要求其母去联系嫖客。罗苑香答应,并到陈思忠家恐吓了两女孩。

母亲出马 亲自招徕嫖客

9月15日晚上,罗苑香带着嫖客去到陈思忠家里,因价钱未谈妥而未得逞。9月16日晚,廖娜、廖婷被带到花都区,陈思忠、陈文龙及陈婷先后强迫廖娜去卖淫两次,共得赃款人民币3250元,赃款均用于日常共同开销。

9月23日,罗苑香得知廖婷还没有去卖淫时,大骂陈思忠、陈文龙及陈婷,并催促陈思忠去联系嫖客,还提出要将廖娜、廖婷卖掉。后陈思忠越想越害怕,将此事告诉其母亲肖月娥,并要求她向兴宁市公安机关报警,解救廖娜和廖婷。9月26日,在肖月娥的带领下,民警在广州花都区某出租屋将陈文龙、罗苑香及陈婷抓获,当场解救出女学生廖娜和廖婷。

母亲入狱 女孩年少免刑罚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思忠、陈文龙、罗苑香目无国法,结伙挟持两名未成年女孩进行卖淫,其中一名属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三名被告人构成强迫卖淫罪。陈思忠判处有期徒刑6年;陈文龙、罗苑香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陈婷由于犯罪时尚未满16岁,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法官:犯罪低龄化值得反思

犯罪低龄化和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案件屡屡发生,令人反思。兴宁市法院刑事审判庭该案的经办法官向我们分析了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是社会治安环境不容乐观,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而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亦频频发生;

二是家庭教育管理不当与监护的缺失,如家庭功能不健全或者教育监护主体自身素质不高导致教育方法失当所致;

三是学校教育的缺失与偏差,表现在学校在教学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学校教育内容的缺失等;

四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其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容易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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